汕房金通〔2025〕51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進一步規范繳存職工購買我市存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穩健運行,依法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公安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通知》(粵建金〔2018〕11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及借鑒周邊城市做法,現對繳存職工購買我市存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進行規范,具體如下:
一、繳存職工或其配偶在汕頭市范圍內購買存量房(二手房),付款方式為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若所購房產在近12個月內,在我市存在購房提取記錄(提取人非現產權人或其配偶),則不能申請提取,需間隔12個月。若所購房產在近12個月內,在我市無購房提取記錄,可在交易轉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若購房時間超過一年,則不能申請提取。
二、繳存職工或其配偶在汕頭市范圍內購買存量房(二手房),付款方式為住房按揭的,若所購房產在近12個月內,在我市存在購房提取記錄(提取人非現產權人或其配偶),需提供按揭合同作為佐證材料,可在交易轉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購房時間超過一年的,不能申請提取。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28日
(來源: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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